婚姻是神圣而受法律保護的,但在辦理落戶、拆遷補償買賣房屋、債務轉移等各類事項面前一些人卻為了各自的利益將婚姻視為一場“交易”,將一紙婚約淪為利益的“籌碼”?;橐霾皇恰皟簯颉?,“假結婚”鬧劇的幕后可能存在一些真實的法律風險。近期,順義法院審理了一起為了讓孩子落戶北京而辦理假結婚引發的糾紛。
案情回顧
2018年,原告陳女士與被告李先生在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簽訂一份《協議書》。
主要內容為:
甲方李先生與乙方陳女士經友好協商,乙方同意配合甲方結婚,并將甲方及其孩子的戶口落戶北京市。甲方支付給乙方人民幣,共計300 000元。
具體付款方式為:
1. 領結婚證和辦理公證當天,支付150 000元。
2. 三年后,甲方孩子落戶北京市,支付 50 000元。
3. 五年后,甲方落戶北京市,并在與乙方離婚當天,甲方支付給乙方100 000元。
違約條款為:
1. 在甲方沒有落戶北京市之前,乙方不得解除婚姻關系。
2. 如果違約,乙方以五倍退還甲方已付錢款。
3. 如果中途因甲方原因或者甲方單方面要求解除婚姻關系而造成甲方不能落戶北京市,則已付錢款不退還。
4. 乙方承諾無條件完全配合甲方辦理離婚手續,合同終止。
雙方共同聲明:
雙方結婚目的僅限于幫助甲方及其孩子落戶北京市,不存在實質婚姻關系,互相不得干涉各自生活,不得有任何騷擾。
婚姻期間包括婚前婚后,甲乙雙方各自的子女、名下財產、債務、受益均歸各自單獨所有,甲乙雙方沒有也不新增任何共同財產、共同子女和共同債務。
李先生支付陳女士15萬元,雙方登記結婚后,各自生活。后來,原告陳女士要求離婚,并將李先生起訴至法院。
庭審現場
原告
陳女士認為:
雙方假結婚的行為不但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雙方無感情基礎,未行夫妻之實,不受法律保護,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
李先生認為:
雙方基于自愿結婚,不存在假結婚行為,雙方婚姻合法有效。領證后,雙方自愿簽訂婚內協議,自己已履行協議中的義務。
被告認為,原告在結婚前就存在債務,為此想利用本案獲得15萬元以還清債務,事后再以借錢方式不成轉變為起訴離婚。實質上,原告是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欺騙被告。
首先,原告想離婚卻不先退還本金,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企圖騙取錢款15萬元。
其次,原告不履行協議的義務在先,已經喪失信用,理應先退還被告本金15萬元整及其利息,并補償損失費38 000元后,再到民政局依法辦理離婚手續。
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裁判結果
婚姻的正常維系以夫妻雙方存在感情為基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應當準予離婚。雙方要求解除婚姻關系,應當通過訴訟進行或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自愿辦理離婚手續。
本案中,陳女士、李先生各有所圖,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登記手續,又不存在婚姻法規定的無效的情形,應認定為有效的婚姻關系。
但是,雙方在毫無感情基礎下登記結婚,登記結婚后未在一起生活,婚后亦不存在夫妻感情。陳女士向本院起訴離婚,本院準許。
關于被告李先生提出的返還15萬元、利息及其他損失問題,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書》,該15萬元是李先生為將自己和子女的戶口轉入北京市而向陳女士支付的費用。經本院審查相關內容后認為,該協議內容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而無效,因而陳女士應將取得的15萬元返還給李先生,而李先生主張的損失,因雙方對此事均有過錯,故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判決:
一、準予二人離婚;
二、陳女士返還李先生十五萬元。
法官提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借婚姻形式辦理戶口以收取他人利益的案件。出于種種目的,部分人打起了“婚姻”的歪主意,試圖通過辦理“假結婚”謀取相關利益。這種行為于雙方而言均能帶來利益,因此部分人選擇置社會公序良俗于不顧,拿婚姻當兒戲,挑戰法律底線。
但實際上,這種行為存在很大的風險性。從法律上講,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后,雙方就是法律上的夫妻關系,雙方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就適用《婚姻法》中的相關規定。
在婚姻關系結束前,雙方關系中存在財產、債務、繼承方面的風險。雙方針對有關財產的約定,也可能基于合同無效而最終竹籃打水一場空。